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10号原告苏木朝。被告吴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木朝诉被告吴建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木朝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木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木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苏木朝承担。
审判员 郭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晶 来自:
苏木朝与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10号原告苏木朝。被告吴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木朝诉被告吴建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木朝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木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木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苏木朝承担。
审判员 郭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