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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110号

苏木朝与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木朝,吴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10号原告苏木朝。被告吴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木朝诉被告吴建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木朝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木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木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苏木朝承担。

审判员  郭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