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民初218号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18号原告尚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杞县。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