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39号原告义乌市安民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区。负责人周庆明。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琼,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安民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安民日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胜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