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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101号

朱军孝诉王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军孝,王喜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101号原告朱军孝,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被告王喜根,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孝诉被告王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喜根所有的陕X**起亚牌小轿车一辆进行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军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将来判决、调解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喜根所有的陕X**起亚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二、被告王喜根负责保管其名下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志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