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8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西街57号。法定代表人牟光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文铎,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德州新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武城县城区广运街。法定代表人岳长磊,校长。申请执行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德州新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武人社决字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5)武人社决字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武人社决字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5)武人社决字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卜庆勇
审 判 员 吕 莹
人民陪审员 唐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