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43号
原告:方老三。
被告:丁先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老三与被告丁先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受理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子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