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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恢5号

都喜占与张贵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都喜占,张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都喜占,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贵,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喜占与被执行人张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都喜占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12000元,恢复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请执行人10000元,利息2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现已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XX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鄢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