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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行审42号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与高明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81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红专,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冬,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明福。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了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T0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T0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宿 锋

审 判 员  陶美微

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