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07号原告赵某,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均顺,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冉某,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赵某已预交120元),减半��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庹华安
人民陪审员 庹顺智
人民陪审员 庹远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代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