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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40号

胡晓兵与田仕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晓兵,田仕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胡晓兵,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委托代理人王为华,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仕海,男,生于1969年11月6日。委托代理人王娜,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兵诉被告田仕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0元,由原告胡晓兵负担。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