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74号原告江存利,男,汉族,1976年5月2日生,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闵志龙,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浩,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存利诉被告吴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存利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存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