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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执34号

臧淑兰与许淑艳进入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臧淑兰,许淑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臧淑兰

被执行人:许淑艳申请执行人臧淑兰诉被执行人许淑艳健康权一案,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5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588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