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臧淑兰
被执行人:许淑艳申请执行人臧淑兰诉被执行人许淑艳健康权一案,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5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588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庆国 来自
臧淑兰与许淑艳进入执行程序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臧淑兰
被执行人:许淑艳申请执行人臧淑兰诉被执行人许淑艳健康权一案,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5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588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