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恢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张月芬,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住淄川般阳**。被执行人张同义,男,1950年2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6)川民一初字第28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同义(370302195003021428)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宜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亚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