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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恢字第87-1号

张月芬、张同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月芬;张同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恢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张月芬,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住淄川般阳**。被执行人张同义,男,1950年2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6)川民一初字第28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同义(370302195003021428)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宜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亚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