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76号原告洪清龙。被告延津县康华实业公司。
原告洪清龙诉被告延津县康华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清龙撤回对被告延津县康华实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洪清龙负担。
审判员 王文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来玉栓 来自:
原告洪清龙诉被告延津县康华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76号原告洪清龙。被告延津县康华实业公司。
原告洪清龙诉被告延津县康华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清龙撤回对被告延津县康华实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洪清龙负担。
审判员 王文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来玉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