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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33号

唐福松与栾铁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福松,栾铁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33号

原告:唐福松。

被告:栾铁孟。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唐福松与被告栾铁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唐福松与被告栾铁孟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唐福松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保全费200元,由被告栾铁孟负担。

审判员  包自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