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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刑初19号

景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当事人
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3刑初19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某某,男,汉族。2015年7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同年2月15日被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景某某在经营河口区仙河大通工程施工队期间,拖欠王甲2013年工资13185元,经王甲多次催要一直不予支付。2014年11月3日,东营市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景某某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予以送达及公示,规定期限届满其仍拒不支付。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景某某的亲属将所欠王甲工资予以支付,并赔偿了王甲相应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东营市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和公示照片,挖机驾驶员聘用协议书,考勤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欠条及收条,海滨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发破案经过,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东营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景某某户籍证明,证人王甲、王乙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本案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景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安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