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704号
原告:周群,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告:姚光明,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告:XX,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告:杨继友,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群诉被告姚光明、被告XX、被告杨继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群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周群负担。
审判员 杜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