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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704号

周群与姚光明、XX、杨继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群,姚光明,XX,杨继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704号

原告:周群,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告:姚光明,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告:XX,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告:杨继友,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群诉被告姚光明、被告XX、被告杨继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群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周群负担。

审判员  杜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