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17号原告蒋某,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2月2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