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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217号

蒋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17号原告蒋某,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2月2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