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在兴,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春友,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召庆,男,汉族。关于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春友、刘召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利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春友、刘召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