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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13-2号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黎文振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黎文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13-2号申请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黎文振。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黎文振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于(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黎文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黎文振履行了义务,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6年1月22日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黎文振已履行完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黎文振城管行政处罚一案(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3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教武

审判员  陈红胜

审判员  肖丰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