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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257号

罪犯谭红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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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57号罪犯谭红涛,男,1969年7月25日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9日作出(2003)吉刑初字第148号刑事裁定,认定谭红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将谭红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2月将谭红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13年12月将谭红涛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7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红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红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红涛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