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350号原告贵州海地人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63室,组织机构代码:05080736-3。法定代表人李远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银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7楼20-22号。法定代表人徐志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志国,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现住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海地人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银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志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海地人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海地人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海地人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海地人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