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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更48号

罪犯张卿霖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48号罪犯张卿霖,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卿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以(2010)晋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以(2013)晋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卿霖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张卿霖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卿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工作积极,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十次,嘉奖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卿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卿霖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3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向东

审 判 员  宋丽蓉

代理

审判员  郭瑞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