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41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乔义臣,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杨忠兴,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乔义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磐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房屋过户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乔义臣与被执行人杨忠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乔义臣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