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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6-1号

虢建国诉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虢建国,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1号申请执行人虢建国,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虢建国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32385.1元及利息22959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451元,申请执行费7331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49425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江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