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32号
原告:邢家瑞。
被告:台州市老一苏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君波。
委托代理人:陈华生。
委托代理人:叶宸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家瑞诉被告台州市老一苏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家瑞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家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邢家瑞负担。
审判员 成文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