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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632号

邢家瑞与台州市老一苏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邢家瑞,台州市老一苏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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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32号

原告:邢家瑞。

被告:台州市老一苏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君波。

委托代理人:陈华生。

委托代理人:叶宸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家瑞诉被告台州市老一苏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家瑞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家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邢家瑞负担。

审判员  成文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