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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329号

杨柏义与李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柏义,李凤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329号原告杨柏义,男,汉族。被告李凤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柏义与被告李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艳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