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329号原告杨柏义,男,汉族。被告李凤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柏义与被告李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艳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