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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77号

刘智远与杨兆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智远,杨兆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刘智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杨兆喜,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智远与被执行人杨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02262元]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756号。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郑晓鹏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仙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