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82号
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李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伟 搜索“”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82号
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李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