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649-1号申请执行人王仕友,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蒋忠诚,干部。申请执行人王仕友与被执行人蒋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14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忠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仕友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蒋忠诚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忠诚在全州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忠诚在全州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每月3000元,冻结期限从2016年2月起至还清本案债务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传松
审 判 员 卢志平
代理
审判员 尹 浩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曰
书 记 员 唐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