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戢太根,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房县。被告彭月,户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张振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戢太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戢太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巧(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