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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711号

戢太根与彭月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戢太根,彭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戢太根,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房县。被告彭月,户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张振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戢太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戢太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巧(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