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33号申请人李喜明,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喜明与被申请人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李喜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晋K×××××号宝马牌轿车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查封申请人李喜明的晋K×××××号宝马牌轿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继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宇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