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63-1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尹某某,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甲(曾用名李乙)。被告武汉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某。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缪某某、李某某、李甲、武汉某某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李甲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缪某某、李甲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保全,吕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某某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吕某所有的坐落于某某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岚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