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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63-1号

袁某某与缪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缪某某,李某某,李甲,武汉某某实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63-1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尹某某,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甲(曾用名李乙)。被告武汉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某。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缪某某、李某某、李甲、武汉某某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李甲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缪某某、李甲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保全,吕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某某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吕某所有的坐落于某某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岚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