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38号
原告:王玉生,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王国辉,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王玉生与被告王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孟献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孟献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