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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38号

王玉生与王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玉生,王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38号

原告:王玉生,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王国辉,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王玉生与被告王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孟献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孟献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