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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718号

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荣江、袁自英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718号原告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王荣江。被告袁自英。被告李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江、袁自英、李能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季静娜

人民陪审员  张 靖

人民陪审员  杨焕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