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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66号

李鑫与高艳娟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丛熠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