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丛熠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
李鑫与高艳娟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丛熠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