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595号申请执行人蒋贝妮被执行人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蒋贝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卡瑞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收入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夏记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