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48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陈启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国庆,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许佳彬,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被告许佳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套餐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庄金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美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