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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0029号

原告张夫安与被告崔玲、张新忠、新沂宁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沂市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夫安,崔玲,张新忠,新沂宁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沂市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0029号原告张夫安。被告崔玲。被告张新忠。被告新沂宁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房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新沂市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镇龙河村。法定代表人崔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夫安诉被告崔玲、张新忠、新沂宁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沂市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夫安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夫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夫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夫安负担。

审 判 长  舒 瀚

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

人民陪审员  曹桂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