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724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天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召财,男,常德市天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员工,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佛山归易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东工业区金花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沈雨林,该公司董事长。 实际
负责人:邵维,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南山乡太甲村岩坞4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天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归易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2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归易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归易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按报告财产令的规定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其行为属于拒不报告财产行为,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湘0724司惩136号决定书,对邵维司法拘留15日。邵维于2016年12月20日偿还货款10万元并出具执行担保保证书,约定余款332776.50元在2018年12月20日前分期偿还完毕。邵维提供担保并同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三清怡景园二栋二单元502号的房产作为担保,其妹邵芬自愿为被执行人佛山归易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及邵维提供保证。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天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同意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鄢澧舫
审 判 员 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