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355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崔国,居民,被告王秋风,居民,被告王玉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国、王秋凤、王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姬建伟
人民陪审员 高茂菊
人民陪审员 高 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