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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2355号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国、王秋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国,王秋风,王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355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崔国,居民,被告王秋风,居民,被告王玉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国、王秋凤、王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姬建伟

人民陪审员  高茂菊

人民陪审员  高 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