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9号罪犯王成文,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甘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成文犯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判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将罪犯王成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成文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七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田 晨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