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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6-1号

孙维与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维,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孙维。

被执行人: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胡婉儿,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孙维与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慈劳人仲案字(2015)第083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2241.84元,并应负担执行费8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徐  人  卫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