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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63号

郑悦兰与洛阳盛翔隆商贸有限公司、胡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悦兰,洛阳盛翔隆商贸有限公司,胡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63号

原告:郑悦兰。

被告:洛阳盛翔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12号万国银座1幢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喜。

被告:胡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悦兰诉被告洛阳盛翔隆商贸有限公司、胡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悦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