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63号
原告:郑悦兰。
被告:洛阳盛翔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12号万国银座1幢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喜。
被告:胡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悦兰诉被告洛阳盛翔隆商贸有限公司、胡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悦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