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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第315-2号

李利霞、王娜与张向勇、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利霞,王娜,张向勇,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第315-2号原告李利霞(王学文之妻)。原告王娜(王学文之女)。被告张向勇。

被告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霞、王娜诉被告张向勇、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担保人李海英所有的位于宁津县东环南路环卫局家属院(房产证号为99字第××)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过户、毁损、隐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