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第315-2号原告李利霞(王学文之妻)。原告王娜(王学文之女)。被告张向勇。
被告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霞、王娜诉被告张向勇、河北省东光县恒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担保人李海英所有的位于宁津县东环南路环卫局家属院(房产证号为99字第××)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过户、毁损、隐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