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15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政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