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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115号

韩某某与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15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政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