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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民初13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马铃、李雪、但功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马铃;李雪;但功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23民初13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南街**。 负责人王洪,系支行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洪,男,生于1969年2月17日,汉族,系原告员工。 被告马铃,男,生于1986年9月21日,汉族,居民,住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下段********,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6********。 被告李雪,女,生于1989年1月30日,汉族,农民,住,住盐亭县两岔河乡石桥村**民身份号码:5107231989********。 被告但功阳,男,生于1965年1月25日,汉族,居民,住,住盐亭县云溪镇新指路********民身份号码:5107231965********。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被告马铃、李雪、但功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银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