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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更62号

田晓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62号罪犯田晓东,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桦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晓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晓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田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田晓东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