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1123号申请执行人吴其斌,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姚邦辉,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邦辉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少 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