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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18号

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何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何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后飞。

被告:何磊,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磊银行存款539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