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后飞。
被告:何磊,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磊银行存款539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